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加快人才培養,促進科研持續快速發展,中國科學院重慶綠色智能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重慶研究院)決定設立創新基金。為加強創新基金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基金經費來源:重慶研究院自有經費。納入院年度經費預算,由科技處負責預算編制,院長辦公會審批。
第二章 資助范圍
第三條 創新基金圍繞“一三五”發展規劃,支持科研人員開展科技前沿或交叉領域新增長點創新性研究,有重大應用背景和國家需求的前期預先研究。
第四條 創新基金體現有限目標和重點突出原則,重視學科交叉與融合,注重科研團隊的培養,有效利用重慶研究院現有的研究基礎和科研條件,積極開展實質性的科研活動。
第五條 創新基金根據資助目的不同,分為高端研究計劃項目、預先研究項目、青年創新基金項目和其他項目等。
第六條 高端研究計劃項目。針對我院引進的高層次人才,被聘任為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設立的具有創新性的科研項目。
獲得高端研究計劃項目資助的科研人員在獲得各類人才培養計劃資助或獲得重慶研究院非競爭性科研項目支持后,應返還高端研究計劃項目支持經費。
第七條 預先研究項目。圍繞我院“一三五”規劃重點領域,面向國家、地方和中國科學院的重大項目爭取,預先開展研究,由重慶研究院部署的項目。
獲得預先研究項目資助的科研人員在獲得重大項目支持后,應返還預先研究項目支持經費。
第八條 青年創新基金項目。為培養青年科學技術人員獨立主持科研項目、進行創新研究的能力,激勵青年科學技術人員的創新思維,利用院自有經費支持青年科技人員在重慶研究院專業領域內自主選題,開展研究的項目。
第九條 項目申請人條件
1、申請項目的負責人原則上應為重慶研究院正式員工,項目執行期內將退休的人員原則上不能作為負責人;重慶研究院流動研究人員(包括研究生、在站博士后、客座研究人員和訪問學者)不得作為負責人,但可作為項目組成員參加;在項目執行期內,一年內預計出國時間超過半年或累計出國時間超過9個月者不能作為負責人;
2、申請高端研究計劃項目負責人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3、申請預先研究項目負責人應具有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4、申請青年創新基金項目負責人為中級及以下專業職稱(含中級職稱)并具有博士學位或碩士學位,在當1月1日前年齡在35歲以下(不含35歲)的青年科技人員,具有從事研究的經歷;
5、已經入選各類人才計劃的人員原則上不再予以支持;
6、凡已承擔創新基金資助項目尚未完成者,原則上不能作為負責人申請新項目。
第十條 創新基金資助項目研究周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
第十一條 申請項目必須具有創新性,原則上不資助國家和地方科技計劃中已啟動的項目和已有經費來源的項目。對于科研團隊,特別是學科交叉的創新科研團隊申請項目予以優先支持。
第十二條 創新基金項目負責人應充分利用項目研究產生的成果,積極爭取外部資源,促進學科發展。
第三章 申報及審批程序
第十三條 科技處、資產財務處、各中心和項目負責人各負其責,協同配合,共同做好創新基金的部署與管理。
科技處是創新基金的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經費審核及管理;
資產財務處負責創新基金資助項目的預算審核和財務報銷;
項目負責人負責項目的申請、實施和結題總結;
中心應將創新基金資助項目列入本部門的科研計劃,保證項目計劃的順利實施;中心負責人負責項目的組織保障。
第十四條 創新基金申報原則:公開申請,公平競爭,擇優支持。
第十五條 項目申報及審批程序:
1、科技處下發項目申報通知;
2、申請者填寫《重慶綠色智能技術研究院創新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書》,經中心、研究所審批后,將紙質版和電子版于規定時間內交科技處;
3、科技處對申請項目進行初審,主要包括申請者的資格認定、申請書是否合乎要求等;
4、科技處組織召開院學術委員會會議,對所申報項目進行評審;
5、學術委員會評審通過后,報院領導批準執行。
第十六條 項目申請者應本著實事求是、精打細算的原則,編制切合實際的經費預算。
第十七條 創新基金經費預算范圍:
1、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2、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加工及計算分析等費用。
3、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4、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6、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7、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費等費用。
8、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項目聘用人員和流動人員(含在學研究生)等的勞務性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
9、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和項目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第四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十八條 經批準執行的創新基金資助項目,項目負責人根據批準的研究年限和資助經費,填寫《重慶綠色智能技術研究院創新基金資助項目任務書》,一式二份于規定時間內報送科技處審查,任務書將作為撥款和檢查項目進展的依據。
第十九條 科技處對創新基金資助項目開題,編寫課題號;按照任務書內容撥付經費。
第二十條 項目負責人負責項目的實施,保證項目按計劃進行,并及時向中心負責人和科技處匯報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應嚴格按批準的項目任務書執行,未經科技處同意不得隨意改變研究計劃和內容。凡涉及研究目標和研究內容等有重大變動或因故不能按原定計劃完成任務,以及中止計劃實施等情況,項目負責人必須事先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中心、研究所領導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報科技處,科技處負責組織審查,報院領導審批。凡延期完成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將取消二年內申請創新基金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一般情況下不能隨意更換。但在項目執行期內,項目負責人因故不能繼續承擔項目研究,或需離崗半年以上時(含公派出國),應及時向科技處提出書面申請,并辦理項目終止手續。但如果有合適人選接替,須由項目負責人向科技處提出申請,經科技處負責審核后,報院領導審批。
第二十三條 如無正當理由擅自中止或逾期不完成項目的,科技處將收回其剩余經費,中止該項目。項目負責人將被取消三年申請創新基金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 項目在執行過程中,項目負責人須按規定時間認真填寫《重慶綠色智能技術研究院創新基金資助項目進展報告》,一式兩份,報送科技處。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行滾動式管理機制,科技處將依據任務書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進行檢查考核,對考核不合格者或未完成節點計劃者,將停撥經費或終止該項目。對考核優秀者,將給予追加經費或通報表揚等方式的獎勵。
第五章 項目的經費管理
第二十六條 創新基金的經費是重慶研究院經費,不同于其它科研經費,該項目經費不收取管理費,沒有績效提成和結余獎勵,不能將項目經費擅自撥到其它課題,也不能用于支付各類人員的費用,主要用于科研活動。
第二十七條 創新基金經費全部納入院財務統一管理,并按照項目管理的要求,單獨核算,??顚S?/span>。
第二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經費預算核定的用途、范圍和開支標準使用項目經費。
因特殊原因需調整經費,項目負責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報科技處,由科技處審核報院領導批準后方可執行。經費調整申請未獲得批準前,項目負責人不得自行更改。
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或其他違反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按項目執行年限及考核結果,分階段撥付經費。
第三十條 創新基金經費報銷按照重慶研究院的相關財務制度執行。
第六章 項目的結題
第三十一條 獲得資助的項目,從批準立項起,應在計劃時間內結題,如有特殊情況,須向科技處提出書面延期報告,一般最長可延期半年。
第三十二條 項目結題時,項目負責人應認真填寫《重慶綠色智能技術研究院創新基金資助項目總結報告》,并按照科研項目檔案管理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三十三條 科技處對申請結題項目進行全面審查后負責組織驗收,提出驗收意見,辦理結題。項目驗收后,收回未使用的經費。對完成情況好、效益顯著、學術水平高的項目,優先考慮給予新的資助。
第三十四條 創新基金資助項目研究產生的所有知識產權歸重慶研究院所有。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 在研的創新基金資助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緩撥、停撥資助經費,中止或撤銷項目等處理:
(一)弄虛作假、違背科學道德;
(二)項目執行不力,未開展實質性的研究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報項目執行和進展情況,無故不接受院對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與審計;
(四)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不符合有關財政、財務制度的規定或其他違反創新基金管理辦法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科技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發布的《中國科學院重慶綠色智能技術研究院院長創新基金項目管理辦法》、《中國科學院重慶綠色智能技術研究院青年創新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